3C防火阀排烟风机强制认证转自愿认证需注意问题
1、政策解读
1.1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19年7月30日下发应急消评〔2019〕21号《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文件,文件如下:
其中“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中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由原来的强制3C认证改为自愿认证。
1.2消防产品非强制认证包括自愿认证和不认证。
1.2.1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流程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与强制性认证的流程要求保持一致。
1.2.2不认证只做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消防验收受限。
2、消防产品强制认证改为自愿认证后标志如何使用?
2.1 销售产品上3C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则:
2.1.1 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从强制性认证目录移出的产品,不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不能继续使用3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1.2违反评定中心已发出相应的通知。从即日起,13类消防产品将注销强制性3C认证!
2.2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识仍继续使用
2.2.1标识如下
2.2.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2.2.3《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846规定:
4总则
4.1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市场准入的所有消防产品。
4.2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管理、专用物品提供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公布,应符合有关规定。
4.3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建立;
b)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查验;
c)监督检查:
1)市场准入的符合性确认;
2)消防产品一致性核查、确认;
3)工厂条件的核查、确认(必要时);
4)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必要时);
5)维护(维修)工作符合性确认(必要时);
6)维护(维修)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
d)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与注销;
e)其他相关内容。
6要求
6.1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建立
6.1.1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应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并按6.1.2的规定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及时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6.1.2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录入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录入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b)录入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规格型号相符;
c)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使用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d)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销售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除产品流向信息外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产品确认到达销售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录入产品流向信息。
2.2.4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规定要求